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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用体系建设要“惩戒”也要“修复”

来源:中安在线    时间:2023-02-13 11:51:30


【资料图】

2月6日,面对达成和解协议,即将参加招标的被执行企业,芜湖市繁昌区法院发出首份《信用修复证明书》,第一时间屏蔽执行案件相关信息,帮助企业被执行人修复信用评价,满足某被执行企业开展工程投标、资质审查、信贷融资等需求。

购房申请贷款遇阻,无法乘坐飞机高铁,高消费行为受限制……随着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发展与完善,“一处失信、处处受限”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逐步构建起来。相关制度举措,对于弘扬诚信精神、培育信用意识具有重要作用。

信用建设是市场经济的基石。但这并不意味着,一次失信终身就要顶着“失信”的帽子。对于不少失信主体来说,有些属于客观原因造成的失信行为,随着经营的改善,也期待改善自身形象、消除不良影响,能拥有信用修复的机会。

信用体系建设要“惩戒”也要“修复”。信用修复可以让符合条件的失信主体,正常参加经营活动,增加其造血功能,推动案件的执行。

2022年,某建设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,与当事人章某某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,表示愿意分期给付赔偿款。不久前,该公司代表向繁昌区法院反映,公司马上要招标,之前的执行案件信息令其资格审查受阻,情况十分紧迫。同时,公司表达了愿意一次性将余款付清的意愿。

继续实施信用惩戒有可能会使该公司经营进一步恶化,会让其更难履行赔偿协议。繁昌区法院本着为企业纾困解难,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原则,开出《信用修复证明书》,有助于失信企业“谋出路”,也有利于案件执行。

当然,对于信用修复,要履行必要的程序,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把握。信用修复和信用惩戒的目的是一致的,都是要促进诚信经营,推动案件执行,不能因为信用修复从而降低信用惩戒的效果。

对于企业来说,要牢记诚信为本,守法经营。对于获得信用修复机会的失信主体来说,更应将诚信放在首位,整改到位,不再失信。

关键词: 和解协议 案件执行 放在首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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