当前位置:首页 > 关注 > > 正文

名为融资租赁,实为民间借贷,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,合同效力按民间借贷关系独立判断

来源:法务网    时间:2023-04-16 10:01:45


(相关资料图)

【裁判要旨】

一、关于案涉合同性质问题

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,“人民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,结合标的物的性质、价值、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,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。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,但实际上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,人民法院应按照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。”

二、关于案涉合同的效力问题。

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:“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。”

根据上述规定,即使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认定为无效,对于其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,仍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断。

关键词:

上一篇:

下一篇:

精心推荐

X 关闭

X 关闭